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切实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认可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襄樊市质监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的通知》(襄质监质函〔2008〕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34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开展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是质监系统开展认证市场监管,提高认证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赋予各级质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职能,强化监管,切实把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相关企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三、检查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8号)规定,2008年6月1日起第三批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第三批产品目录包括: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等五项产品。重点检查非生领域销售的这五项产品。非生产领域检查的重点区域是:本市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大中型集贸市场和相关市场(专卖店)。商场:枣阳商业大厦(家电柜)、红太阳家电城、正大电子商场等。超市:雅斯超市、宏刚超市、万佳超市、中百超市等,集贸市场光武市场。相关市场:各种品牌家电、水暖电器商店。
四、检查内容及重点:实施能效标识目录产品及2008年6月1日前生产、进口(指完成报送手续)的产品截止2008年9月1日尚在流通领域的未加施能效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自镇流荧光灯等五项第三批能效标识目录产品,是否将能效标识加施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部位。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源效率等级;(四)能源消耗量;(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五、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为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质监局文件要求,我局此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24-8.3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文件精神,发放检查通知,成立检查专班,制定检查计划。
(二)组织检查阶段(9.1-9.10)。检查重点是枣阳商业大厦(家电柜)、红太阳家电城、正大电子商场、雅斯超市、宏刚超市、万佳超市、仟吉超市、光武市场及各种品牌家电、水暖电器商店等卖场出售的自镇流荧光灯等五项第三批能效标识目录产品是否将能效标识加施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部位。对检查中发现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可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9.15-9.18)。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检查情况总结和报表报局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汇总后上报市质监局。
六、工作要求:检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开展。检查可邀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参与。每家企业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与被检查企业及其认证机构无利害关系。在检查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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