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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维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的任务、目标、工作进度和各项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检查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策、指标、工作部署和各项日常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督查的原则

1、围绕中心。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党组重点工作为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党组中心工作。

2、有令必行。凡党组行政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二级单位服从局综合协调科室的原则,有事必办,办必办好。

3、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准确地了解全局工作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反映,为局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建议。

4、讲求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5、归口办理。对涉及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的政务

督查事项实行归口办理。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

2、市、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3、局制定的重要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4、确定的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以及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安排。

5、局综合业务科制订的每月、每季度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6、机关、财务管理情况。

7、局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的方式与分工

第五条  督查的方式

1、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单、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贯彻落实,及时上报。

2、专项督查。对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科室)后,督促有关单位(科室)按规定时限落实。

3、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或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的督查,由督查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科、室)进行实地督查。

4、跟踪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该事项全过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六条 督查工作分工

各项督查工作实行归口办理,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指导。

1、办公室负责机关管理(财务、卫生、考勤、车辆管理、领导批转文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督办检查,制作月度机关管理督查通报送人事监察科。

2、综合业务科负责业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落实、各二级单位间业务配合、案件评查和检验报告评审)有关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督办检查,制作月度业务管理督查通报送人事监察科。

3、人事监察科负责效能管理和监察工作按照局《业务管理规定》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上级领导批评和通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局领导安排配合综合业务科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定期对全局宣传报道、行风建设情况等有关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督办检查,汇总下发月度机关管理督查通报、月度业务管理督查通报和效能管理通报。对调查核实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制作下发监察通报;负责各项督查工作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襄樊市局监察室的工作。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与时限

第七条  督查工作要求

1、各承办单位、科室要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2、涉及多个单位和科室的事项,主办单位(科室)应主动会同有关单位(科室)协商办理,有关单位(科室)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汇总上报。

3、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各取所需。凡是应办而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本月内难以办理的,列入下月计划继续办理;由于条件所限确定不能办理的,及时说明原因。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督办事项需要通报的,应及时下发通报。

第八条  办理时限

    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较为复杂、需要调研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件,经请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五章  工作奖惩与组织领导

第九条  政务督查实行成效考核。

1、政务督查工作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相结合,每季度对照《局年度两个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局业务管理规定》以及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安排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实行一月一检查一通报,一季度一考核一评比、年底汇总的方式对各单位(科室)工作进行考核,加强政务督查力度,增强各单位(科室)完成重点业务工作的紧迫感。

2、每月督查通报中指出的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抓紧整改落实,及时纠正。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使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人事监察科将下发监察通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组织领导

局成立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科,张玉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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