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开展强制检验工作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食品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的6项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省、襄樊市质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枣阳食品生产企业状况实际,决定对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厂企业的强制检验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验能力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强弱,直接反映该企业对产品质量性能和安全保障控制能力的大小。若食品生产企业无检验能力,那么这家企业对原材料进货验收、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都无从谈起,企业也对自己产品质量的好坏心中无数。今年3月宜昌五峰发生“散装白酒中毒事件致4人死亡案”就是企业无检验能力导致的典型案例。经查该业主购买使用的这批“食用酒精”是发货方误将工业酒精加贴食用酒精标签发给该业主,而该业主也没仔细检查,也没检验手段进行检查,就是说业主无检验能力,无力对原料进行验货把关,直接进行勾兑导致了惨剧的发生。惨痛的教训发人深省,据查,目前枣阳市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检验能力令人担忧,情况不容乐观:有的企业化验室形同虚设,许可证审查时,把检验设备搬出来应付一下,平常束之高阁,甚至有的购回后还没拆封,有的企业竟将化验室当成卧室、厨房、杂物间,所谓的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根本不懂操作,更谈不上开展正常检验工作了;有的企业可能有专门的化验室、有检验人员,但检验工作不能经常化,检验记录不规范,也距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相差甚远。6月1日生效的新的《食品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就必须加强检验能力建设,这也是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手段。
二、开展检验能力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为推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直属分局将抽调专门力量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工作分为普查(自查)、检查整改、综合评价、集中整治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普查阶段(8月6日-20日)。对全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企业强制检验能力现状,并针对普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企业要按照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上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对照,对检验设备不全、未检定、设备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等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使其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对化验人员不能操作的要及时与监管科联系,积极参加化验员培训,争取尽快熟练开展检验业务。对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作查处。
(二)检查整改阶段(8月20日-8月31日)监管人员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帮扶和指导,巡查发现的问题和企业自查出来的问题,必须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要罗列清楚,企业的整改方向和具体整改内容要明确告知,避免部分企业法人因专业知识和法律不晓而导致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整改的现象。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指导敦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改落实。
(三)综合考评阶段(9月1日-9月15日)监管人员对辖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下达定性考评结果。在考评过程中要对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检验综合考评表(附件1)进行逐项对照逐项打分,综合考评结果当场对企业进行公布。否决项,无化验室为0分,对指出的未进行整改为0分。综合考评定性标准为: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达标企业,60分以上为达标企业,80分以上为优秀企业。各监管科务必在12日前将辖区所有企业综合考评结果报综合业务科备案。
(四)集中整冶规范阶段(9月15日-10月30日)。对整改期结束后综合考证不达标或企业根本未予整改,置若罔闻的,一是由直属分局调查取证移交稽查分局转入执法程序予以查处;二是生产许可证年审一律视不合格论处;三是情况严重或企业不予配合的报请襄樊市局直至省质监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函告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四是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不合格企业名单;五是不达标企业名单报送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三、组织领导及整治工作要求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吉守明,副组长:王志一、聂波,成员:龚波、于安伟、付勇学、王文力、吉新生、孟宪胜。各监管科长为此次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监管科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综合考评,不得徇私舞弊,对在考评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帮助企业蒙混过关,甚至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考评工作结束后,局人事监察科安排督导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扣该监管科业务考核分10分,情节严重的按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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